学术讲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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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促使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原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举办,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第三条学术讲座的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
2、、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同时提倡和贯彻“双百”方针,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突出基础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创新以及学校各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动态的交流和研讨,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服务。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第六条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各相关部门应对学术讲座内容和主讲人严格审查把关,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
3、确保讲座的质量和效果。第三章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的原则第七条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行业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第八条校内高级职称教师两年内须做一次学术讲座。所有外出参训教师在培训结束后须在各系部做一次主题讲座。鼓励校内青年教师积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教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教研处审批管理的原则。第十条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规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并报送教研处登记备案。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学术讲座将不给予经费支持。第十一条各系部须在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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