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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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20XX年9月16日,上海市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提出实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三)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四)承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
2、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本市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促进食品安全和企业诚信,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程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各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本市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本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本市有关部门的代表为
3、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第七条 委员会设2个专业分委员会,具体为:(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二)检验方法与规程。根据审评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分委员会。第八条 专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审评工作。各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不含单位委员)。第九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委员会事务性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
4、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研究贯彻落实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四)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专业分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本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包括单位
5、委员)参加,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二)落实主任会议的决议,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工作计划;(三)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四)落实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重要工作。第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遇有重要事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涉及各专业分委员会的标准问题;(二)研究标准咨询、解释和意见处理中的重要问题;(三)落
6、实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委员管理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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