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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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万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万州区农业局文件万州区供销合作社万州合经办发20XX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龙宝、天城移民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农业局、供销合作联社、江南新区农办: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你们及时将本工作规范转发各地,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你们也可参照本工作规范结合本开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内)
2、。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报: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农经处送: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发20XX1号文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决议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以农民为主,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章程建立的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
3、服务,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其联合会、联合社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万州辖区内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各开发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专业合作组织自主管理与业务指导部门规范指导并重的原则,参照本工作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条依照万州委办20XX4号文件精神,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合作组织工作的宏观指导、统一协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工作,制订政策措施,并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区、开发区供销社联社依照其职能职责,指导好依托基层供销社兴建的“两社”的规范化建设。区、开发区农业和供销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农村合
4、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第五条实行属地原则,明确指导、监督部门。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指导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各级农经机构;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区、开发区供销联社负责业务指导。各业务指导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各专业合作组织应主动接受当地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及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主管理,一户一票。3、坚持“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以成员服务为手段,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4、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的原则,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利润最大化。5、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入退自由,盈余返还。第七条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一律由其所在乡镇(街办)农经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成员范围在本乡镇政府(街办)内的,由乡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备案;其成员构成跨乡镇(街道)的,由乡镇政府(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批准,并报区农业局备案;其成员构成跨开发区的,由乡镇政府(街办)签注意见后,报开发区农业局(农办)审核,由区农业局批准,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其成员构成在开发区内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开发区供
6、销联社审批,报区供销社备案;其成员构成跨开发区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办公所在开发区供销联社审查,区供销社审批,并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凡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各专业合作组织可按照出资规模、成员人数、经济责任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自主选择所有制实现形式,向工商部门登记,名称叫合作社;向民政部门登记,名称叫协会。第九条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新成立专业合作组织,其成员一般不应少于20户,且必须以农民为主,非农民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0%。第十条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农业部门指导兴办的专业合作
7、组织,必须参照农业部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或重庆市农业局推荐的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协会示范章程(试行),制定本组织的章程。供销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参照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推荐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章程(试行),制定本组织的章程。专业合作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2/3以上出席会议成员通过,并报其成立时的审核、批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1、成员大会是专业合作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当成员超过60户时,可设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责,成员代表一般按居住地点每35户选一户。2、理事会是专业合作组织的执行机关。其理事由成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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