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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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凡住院死亡的病例均应进行讨论,目的在于分析死亡原因,审查诊断是否正确及治疗、护理是否及时适当,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经验,汲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提高治疗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1、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应及时组织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质的人员主持,科室各级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医务科人员或分管院长参加。3、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
2、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科各级医师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做详尽的分析论证。4、死亡病例讨论必须明确以下问题:4.1死亡原因。4.2诊断是否正确。4.3治疗护理是否恰当及时。4.4诊疗过程中吸取的经验与教训。5、讨论中各级医师的意见要分别详细记录,并由主持人进行结论总结。主管医师将科室讨论意见汇总后记入病案中,所有讨论内容要详细记录在科室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6、特殊死亡病例要求科室及时完成死亡病例讨论。6.1特殊死亡病例的范围:6.11猝死、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6.1.2形成医疗纠纷或有纠纷倾向的病例;6.13涉及新技术、新项目、新药、器械观察的病例;6.14非住院患者死亡(包括门诊、急诊等),家属最终不能接受死因而形成纠纷(或投诉)的病例。6.2对于病情复杂、疑难,引起重大纠纷、投诉的死亡病例,由院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认定。7、医务科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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