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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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2、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
4、应由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及其会签经办人员、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会签经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主持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 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制度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
5、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或者因上级机关干预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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