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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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
2、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2、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博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博山区双山街3号)。四、办理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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