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别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的弊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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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别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的弊端一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采书面形式,缺乏书面这一要件,只能推定当事人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由此推导出非书面约定的分别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家庭财富积累不足、离婚率不高的年代,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却财产分别的行为认定为共同共有基本不成问题。但是随着家庭财富积累增多,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离婚率逐年攀升以及夫妻共同体程度下降,对财产分别所有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以下弊端。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总量增加、种类和来源复杂,人们对财产归属有
2、了更多元化、个性化的诉求。伴随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向社会生活渗入,男女地位日趋平等独立,个人主义理念在家庭领域开始蔓延,婚姻共同体程度正在下降,家庭稳定性较以往降低。婚姻生活中的冲突越来越频繁。婚姻解体和婚姻重组也被看成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可预见性后果。出于保护个人所得财产、自主行使个人财产权以及防范离婚风险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夫妻愿意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尽管欠缺书面形式,但他们身体力行、亲自实践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是其真实意志的表达。如果墨守成规,仍对其强行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背离了客观真相;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双方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
3、权益。首先,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使夫妻一方没有付出却可以共有另一方的劳动所得,对努力付出者甚为不公。对实际已经实行财产分别的当事人而言,双方已不愿彼此共享。如果强行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可能引发财产权属争议,甚至造成严重不公。例如,夫妻一方甲不务正业也不尽家庭义务,另一方乙独自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的同时辛苦创业。最终乙对甲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乙的公司得到巨额订单,收益颇丰。此时如果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甲就可以不劳而获,乙个人辛苦经营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最高院就认为,审理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如果让
4、这些貌合神离的夫妻被迫继续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显然与事实不符。其次,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使夫妻一方自动获得另一方通过继承、赠与所得财产,违背财产本源主体和另一方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的财产安排不仅涉及各自所得,还关涉各自父母及其他血亲主体的大量财产。有学者就认为,一方通过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应当尊重财产本源主体的真实意思。如果说在明确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尚应当对一方继承、赠与所得与劳动所得区分对待,那么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当事人一方继承、赠与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就更不具有正当性。例如,当事人对婚内劳动所得尚且约定为各自所有,更何况继承、
5、赠与所得,更理应属于个人财产。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下,无论从父母的角度,还是从子女的立场出发,都希望来源于父母的财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对此双方已经产生合理信赖。假设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财产IOoo万,此时另一方依据法定夫妻财产制主张获得该笔遗产的共有权。然而获得遗产的一方先前一直未曾共有、共享对方所得财产。如果法院以双方欠缺书面约定为由,强行认定双方共同共有,不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和信赖利益,也伤害了被继承人“遗产依血缘下流”的朴素愿望。再次,否定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效力可能导致无辜配偶“被负债”。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和配偶在财产上“划清界限:其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
6、消极财产。尤其非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负债情况和举债用途并不知情,如果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会导致非举债方处于随时被负债的不安定状态中。更有甚者,举债方可能对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谎称举债用于家庭,甚至和债权人合谋虚构用于家庭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很容易对债务的共同用途进行举证,而非举债方反而难以推翻这一虚构事实,从而对夫妻非举债一方极为不利。撇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复杂问题不谈,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责任财产问题足以影响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当债权人仅获得对夫妻举债一方的胜诉给付判决,但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会依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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