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国法人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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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理国法人情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义。制定良法,要结合天理人情,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也要结合天理人情。要在全社会对三者进行宣扬教化,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实现社会良好治理安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天理国法人情作为行为是非判断处理的尺度和标准,尤其是视其为执法司法人员裁断案件纠纷应当遵循的守则古训。而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认识,却常常见仁见智,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在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的感悟,谈谈对天理国法人情的一些认识,以期助益理念的更新和法治建设。天理是人们都认可的良知天理,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观念。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理就是天道
2、,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法则。它维护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既是人们的理念,也是行为守则,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判断,表现为自然公正,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古代的圣哲贤人都十分讲求人之行为和社会治理必须要顺应天理,把它作为做人做事的原则奉守。庄子说:“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在这里,庄子把人生的最高幸福境界与顺天理,行五德,应自然一致起来,视之为自然的大道。他认为,这样做,自然、社会就会风调雨顺,处处事事顺遂和谐。韩非子在谈到国家治理时也说:“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主张法治的韩非子也强调社会国家的治
3、理不管用何手段,但都不能违背天理,把它视为一个万法归宗的大逻辑。在中外习俗文化里,天理常常与上天、上帝联系在一起,被认为是上天主持的公理,这个公理是至高无上的,体现公平正义和善良智慧,体现人之良心,是绝不能违背的。人们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悖逆天理,“伤天害理”。违背了天理,做了伤天害理之事,就会“天理不容”,遭到天谴惩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报应。依照国人的观念,这种报应或迟或早是一定会发生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天网就是天理。在西方,法律是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的,作为法律灵魂的天理与上帝的关系十分直接和密切,天理既表现为自然的法则,又表现为上帝的旨意,是谓“神法”,是人们必须要信守
4、的。法国历史学家基佐说过:“除了人的作用之外,还有一条不可能否认的属于天意的法则,它类似统治物质世界的法则。根据这一法则,某种秩序、理性和正义是社会的持续所必不可少的。”这个属于天意的保证社会持续发展的法则就是天理。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指出:“人认为上帝的,其实就是他自己的精神、灵魂。”“上帝之概念依赖于公义、善良、智慧之概念一一如果一个上帝不是善良的,不是公义的,不是智慧的,那他就不成其为上帝了。”天理实质上是人之良知,是人们都认可的良知。所谓良知,是人的悲悯、关怀、公平正义之心,是不以个人利害为尺度的价值观念。伯尔曼认为:“天理是超越现实利益的信念。”人们常说:公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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