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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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药事管理工作应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科室考核的依据。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第二章药事管理工作组成、产生方式与职责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组的组成药事管理工作由药事管理组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组由7-13名成员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2、秘书1人,每届任期3年。组长原则上应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医疗副院长、药剂科主任担任;秘书原则上由药剂科工作人员担任(可由副组长兼任)。药事管理小组由药剂科、内科、外科、医技科、护理部等科室负责人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药师、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工作职务进入工作组的,任期内若发生职务变动,其成员身份自动调整。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产生方式组长、副组长由院务会议确定;药事管理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结合科室提名,形成建议名单,经院务会确定。第七条工作组委员在任期内可以变更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职者,自然失去委员资格。无正当理由每年不参加药事会议达到2次者,由组
3、长提议,经药事会议审议,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第八条药事管理工作组成员分工1、组长:全面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2、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接受组长的安排。提议会议研讨事项等。3、委员: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参与讨论和投票,并有责任督促执行医院药事委员会的决议。第九条药事管理工作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本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同时负责监督实施。经常检查药品管理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事件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2、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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