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WW23PRC国标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室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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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199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窒息事故货舱和其他封闭舱室时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23019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缺氧 oxygen deficiency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
2、%的状态。(GB 895888中2.1)3.2 缺氧症 symptom of oxygen deficiency 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4 安全要求4.1 空气质量要求4.1.1 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4.1.2 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4.2 通风换气4.2.1 船舶应对装有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货舱及其相关处(如人孔等)进行有效地通风换气,为进舱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4.2.2 因故暂停作业、封舱的货舱在重新作业前,必须重新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4.2.3 对有多层货舱的船舶,在进入不同货舱作业时,必须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货舱尤其要充分的
3、通风换气。4.2.4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4.2.5 清舱作业前,应通风换气。4.2.6 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4.2.7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4.3 空气检测4.3.1 检测方法类型 a)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和二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测;b)实验室检测应采用GB l230l气相色谱分析法进行检测。4.3.2 对于装有原木、粮食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货舱,当工人进舱前和工人在舱内作业期间,
4、应检测舱内空气质量。4.3.3 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尤其要注意检测舱室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结果达不到4.1的规定时,应继续通风换气,直至检测结果达到标准,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未确认舱内空气符合4.1的规定时,严禁人员进舱作业。4.3.4 检测人员应尽量采用不下舱的检测方法,当必须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4.3.5 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船名、国籍、航线、到达港、到港日期和时间; b)货种名称、数量、舱内货物装载情况、开舱通风换气情况; c)检测日期、时间、
5、气象条件、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点位置、被检舱室的舱容量及编号; d)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姓名;e)根据检测结果提出进舱作业安全防护措施。4.3.6 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船舱结构、货物装载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布点。 a)货舱盖未打开时检测点的布点原则 在前后进出舱梯子口(人孔)内,从梯子口到货物之间的垂线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 b)开舱后检测点的布点原则 在舱内平面作业方向安排检测点。各检测点在垂直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进行检测。人员进入货舱人孔时,按检测点进行检测。4.4 一般安全防护措施4.4.1 港、航单位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仪器要定期检定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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