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禁止类文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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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常会表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这构建了专项债投向的基础分类框架。截至目前,专项债形成了十大投向领域(与2023年上半年相比,增加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向)。至于专项债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于2023年12月在发布会上表示,财政
2、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负面清单,在全国范围内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指标相对高的地区,明确不得将专项债券用于非必需的建设项目。202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以及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通知规定: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至安全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四、关于检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预(2023)46号】2023年5月
4、16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城乡住房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检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预(2023)46号】,通知规定:各地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棚改项目建设时,主要是避免半拉子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在此基础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保障在建棚改项目。原则上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后相关项目能顺利实施。二是必须形成实物工作量,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棚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棚改债务,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补贴。三是棚改项目属于已纳入分年棚改计划的项目。五、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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