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R028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精品.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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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891222 【实施日期】891222 【名称】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题注】劳锅字【】号 【章名】全文 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对 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 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 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 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便 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零
2、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 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 制订本规程。 第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的、公称 工作压力为(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盛装 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 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
3、制造、充 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 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 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气瓶技术鉴定 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 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 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
4、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临界温度小于的为永久气体;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且小于或等于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大于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略)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 称工作压力的倍。 第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 时(一般为) ,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 温度为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 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略)规定。
5、第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 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 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
6、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 单位进行。 第三章材料 第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 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 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 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寒冷地区的划分 )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 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 准的规定。 第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坑晶间腐蚀性能。 第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
7、,可参照 本规程第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 用于气瓶制造。 第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 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 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 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 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设计 第条气瓶的设计
8、,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二 (略)第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 件,包括: 设计任务书; 设计图样; 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 厚的选定等内容;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 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条设计气瓶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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