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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050-202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提升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公司水电基建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建设质量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水电工程验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严格落实各级人员责任,规范程序、逐级验收、严密把控,保证全过程质量管控责任落实到位。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包括单元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包括工
2、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完成截流/蓄水阶段淹没线及以下区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专项验收包括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工程决算专项验收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是水电工程已经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完成竣工阶段所有专项验收后,对水电工程进行的总验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境内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部层面管理职责(-)国网水新部是公
3、司水电工程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公司水电工程验收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2 .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下同)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3 .参加重点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4 .备案在建水电工程年度验收计划;5 .协调公司总部层面水电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国网科技部是公司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归口管理部门。(三)国网财务部是公司水电工程工程决算专项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四)国网审计部是公司水电工程审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工程审计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管
4、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五)国网办公室是公司水电工程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省公司层面主要职责(-)省公司级单位水电项目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水电工程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水电工程验收相关管理手册;2 .督促、检查、指导、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水电工程验收工作;3 .组织筹建所辖水电工程截流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4 .参加所辖水电工程的各项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5.编制本单位水电工程验收信息台帐、复核年度验收计划(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每年12月底前报国网水新部。(二)省公司级单位水电运检管理部门配合本单位水电基建管理部门开展所辖水
5、电工程机组启动验收工作。(三)分部和省电力公司调控部门参与相关的水电工程机组启动验收工作,负责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与配合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严格执行公司、省公司级单位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二)编制各项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验收计划,并报省公司级单位。(三)根据需要参加水电工程单元工程(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开展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四)根据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在验收委员会领导
6、下开展验收工作。(五)根据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上级投资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专项验收申请,在各专项验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验收工作。(六)组织编制各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验收资料(包括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并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检查。相关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七)组织参建单位针对各项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不合格情况及时进行整改闭环。(八)取得相关验收意见、验收鉴定书,完成相关信息公开和报备,汇总整理各项验收过程资料,及时完成归档。第三章建设质量验收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八条单元工程验收管理流程分为自检与评定、验收、整改、
7、整理资料与归档等环节。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流程分为自检与评定、验收、整改、签署验收意见、整理资料与归档等环节。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管理流程分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问题整改、整理资料与归档等环节。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1223)、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1/T5113.1-8)等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工作。第十条水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工程资料齐全、真实、规范。(二)施工质量和工艺满足国家标准。(三)满足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四)满足合同要求和设计要求。第十一条验收中发现有
8、质量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整改后重新检查验收,直到合格为止。第十二条整改结束后,监理单位汇总整理验收资料,根据归档要求,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归档。第二节单元工程质验收第十三条单元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参加验收。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单元工程相关工序或检验批自检合格,质量验收资料完整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单元工程验收。第三节隐蔽工程质验收第十六条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首先应依据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9、、评定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进行初检、复检、终检三级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填写隐蔽工程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第十七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监理单位审核确认验收申请后,在24小时内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第十八条隐蔽工程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应在现场及时签署意见,并留存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根据归档要求,及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归档。第四节分部/单位工程质验收第十九条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第二十条分部/单位工程具备验
10、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审核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意验收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第二十二条验收小组经现场验收和工程质量、资料检查后,讨论通过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二十三条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随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第五节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第二十五条合
11、同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审核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意验收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勘测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第二十八条验收小组对现场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资料等进行检查,讨论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发送至相关单位。第四章阶段验收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十九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和机组启动前必须进行相应的验收。第三十条工程截流阶段验收管理流程分为质量监督与整改、
12、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验收、截流验收申请与批复、截流阶段验收与整改、取得验收鉴定书、备案与归档等环节。工程蓄水阶段验收管理流程分为质量监督与整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蓄水安全鉴定与整改、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申请与验收准备、阶段验收与整改、取得验收鉴定书、资料归档等环节。机组启动阶段验收管理流程分为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成立指挥部、机组启动试运行大纲编制与审批、质量监督、第一次启委会、启动试运行、机组考核试运行申请与批准、考核试运行、第二次启委会、商业运营与归档等环节。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
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1223)、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等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阶段验收工作。第二节工程截流阶段验收第三十二条工程截流是以截断主河道水流,主体工程围堰开始挡水,导流建筑物过水为标志。工程截流验收应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对导流建筑物、截流准备工作及围堰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分期截流时,应分期进行截流验收。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要求,联系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截流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工程截流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有工程质量满足截流的结论。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截流阶段验
14、收会议召开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截流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适时向省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上报电站截流移民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工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委派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验收,出具工程建设联合验收表。项目建设单位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程截流阶段移民安置审查会议,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验收,并形成电站工程施工(导)截流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意见,并有不影响截流的明确结论。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具备工程截流阶段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在工程截流阶段验收前6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
15、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截流阶段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建设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担任。验收委员会组织编制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提出验收工作计划和准备工作要求。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截流阶段验收工作大纲,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截流阶段验收相关报告及文件。第三十九条工程截流阶段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程截流阶段验收会议。验收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汇报,听取质量监督、(截流)专项安全鉴定结论意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截流阶段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意见。(二)检查工程截流方案及其准备工作情况。(三)检查截流后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和度汛措施。(四)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确认截流验收的各项条件。(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讨论审议形成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第四十条工程截流阶段验收通过后,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阶段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第三节H程蓄水阶段验收第四十一条工程蓄水是以截断导流建筑物水流,拦河坝挡水,水库开始蓄水为标志。工程蓄水验收应根据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对蓄水有关的挡、泄水建筑物,近坝库岸进行验收。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