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相关法律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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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引入投资者或职工持股,将国有股降到非第一大股东地位;或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一些成长性公司,获得财务收益;或在新领域做孵化投资,培育种子企业;或为实现战略性目的进行参股投资。因上述原因,国有参股企业数量增加、比重加大。参股经营投资是国资监管难点和弱项,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出血点。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参股管理通知”)O次年,发布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参
2、股经营投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整改。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重点、难点、问题点进行归纳、阐述。一国有参股企业的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一步进行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
3、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除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外,其他以国有资本直接、间接出资的企业均属于国有参股企业。二投前管理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要求,国有企业投资需遵循国资投资原则、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投资及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并严格履行审核决策程序。(-)遵循国资投资原则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
4、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
5、,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同时,河南省、吉林省、四川省、天津市等省市政府国资委已出台相关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为国企投资划定红线。相关省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应在红线内。(二)把控投资方向,甄选合作对象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国有企业投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
6、开展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明确规定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超过上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15%、商业一类企业10%、商业二类企业8%、公益类企业5%。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三)合理确定参
7、股方式,条款入章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中央企业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依法约定国有股东权益,条款入章。涉及国有资产特殊规定的条款,例如:评估条款、审计条款、有限购买权条款、企业信息报送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竞业限制等,为保障国资退出的顺畅性,国资监管的合规性。上述相关条款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四)严格履行审核决策程序对参股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中,应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涉及重大事
8、项需向上级公司或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及时报告、备案。三投后管理(-)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既不能把参股公司像控股企业一样全面管控,也要杜绝参股企业只投不管,到位不越位。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在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上,尽量选派人员。如在公司章程约定中适当增加重要岗位人员,由股东会任免,并采取累计投票制或约定由国有股东直接委派。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派得进人、管得住事、防得住问题。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规定“黄金股”条款,明确国有股东对特定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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