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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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编码:2-3二、实施机构各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三、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四、受理地点各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五、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六、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
2、;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各一份: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
3、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等(原件、复印件);(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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