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登记双轨制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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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登记是国资监管的重要工具和基础途径,制度大致历经1990年-1995年时期、1996年-2002年时期、2003年-2011年时期和2012年至今的四个阶段。从监管主体而言,实行“分开管”的双轨制,一是由国资委对非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制定相关规范,各级国资委分别负责对应出资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二是由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本、中央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制定相应规范,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应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负责中央文化企业的产权登记。从登记内容来看,国资登记主要涉及登记的企业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监督和管理等,金融类国企、中央
2、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均有特殊登记要求。在登记价值层面,国资登记对摸清家底、改进国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义重大。给历史沿革()19901995时期国资登记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务院在当年7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开展清产核资,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等多项要求。同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国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资综字(1990)66号),在全国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央企主管部门、总公司开展产权登记试点工作。1992年3月,国务院办公
3、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资登记工作的请示,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同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国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召开第一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同年6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境外国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同年7月,国资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展开。1995年,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U995)17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4、局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该时期是国资登记从产生、试点到全国展开的阶段。与当时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时代背景对应并受其影响,主管部门对国资登记工作投入和推动力度大、进度快,从通知到试行办法,从试点到全国,从国有资产主干到特殊领域,国资登记制度在短短几年内完成了搭建。(二)19962002时期1996年,国务院发布国资登记的行政法规企业国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并根据该行政法规,相继制定了企业国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和境外国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国资登记制度的
5、法律地位得以提高,也为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作出了细则性规定。2002年,由财政部对企业国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订并颁布实施,对中央和地方的国资登记工作作了重新调整和部署。该时期是国资登记制度的法律调整和巩固阶段,主管部门从法律地位和实际操作性两个层面入手,对产权登记制度重新布置和推进。(三)2003-2011时期2003年5月国资委成立后,国资登记制度进入新发展时期。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监管要求,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前期制定的企业国资登记管理办法,国资委就全国范围内企业国资登记工作开展新一轮推进,并下发企业
6、国资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简称“业务规则”),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资登记工作。同时,为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财政部于2006年印发了金融类企业国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在中央机构职能改革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背景下,该时期的产权登记制度重新作了调整,业务规则明确国资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机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工作在登记类型、年度检查、登记程序和登记管理在新时期有了较为稳定的流程
7、范式。(四)2012至今2012年,国资委相继颁布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9号令)和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暂行办法是当前国资登记的核心性规定,工作指引为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同时,由财政部在2012年颁行的中央文化企业国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简称“财文资16号文”)、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简称“财教242号文”)、2019年颁行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财金93号文”)等部门规章与暂行办法工作指引共同组成新时期内国资监管背景下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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