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自然资规20193号)同时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5日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
2、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
3、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县级以上其他相关
4、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第二章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设区的市可统一编制市辖区、开发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市辖区、开发区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第七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八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5、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应当进行剥离。要加强对黑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不进行剥离:(-)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二)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三)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1亩,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6、耕地且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并已依法查处的;(五)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六)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第四章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第十条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且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设区的市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单独选
7、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二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在用地申请文件中说明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情况或编制工作安排。第五章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第十五条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建设 占用 耕地 耕作层 土壤 剥离 利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