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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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
2、委员会,下同)。第三条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调剂双方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做好与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平台的衔接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政策指导、沟通协调
3、、监督检查等管理。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治中心,开展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服务工作,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发布节余指标调出和调入需求等相关信息,受理指标调剂申请,办理调剂相关手续,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结果。第七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生产节余指标贫困县(市)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第八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方式进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二)调出方增减挂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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