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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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通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对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实施管理的行为。矿山储量年报实行评审备案制。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以作为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依据。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
2、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储量(石油、烧类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有关政策、技术要求,抽查全省矿山储量年报。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内除县(市)级发证外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本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第五条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年度内有开采活动的,
3、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年度内没有开采活动的,应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不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第六条矿山企业要建立储量管理制度和储量档案。大中型矿山要配备储量管理部门,小型以下矿山要配备储量管理专职人员O第七条矿山企业有储量动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没有储量动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第八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对矿山年度动用储量(包括开采量、损失量),以及因生产揭露、重算等情况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进行测量、核定,编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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