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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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全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厅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
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关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由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处、科、室按照“谁制作、谁提供
3、”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由主管的处、科、室与有关处、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无误。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协调有关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三章公开的范围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部门主要职能、领导介绍、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二)本行政机关制定
4、的规范性文件;(三)同级人民政府或本行政机关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四)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材料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六)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七)举报、信访途径;(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设区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拟公开的国土
5、资源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由制发该批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报批材料,由制作该报批材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四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
6、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第四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应当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二)同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批准文件后,应在该审批文件下发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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