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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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预防腐败与土地整治工作有机融合,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范围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上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和
2、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上述资金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不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以补代投、以补促建方式实施以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工程招标投标采取公开工程信息、评审投标人入围资格、抽签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是指招标人确定合理的发包价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递交投标申请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入围参加抽签投标人名单,现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第四条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区现状、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度和风险因素,自行确定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发包价格,对发包的业务和内容进行合理定价。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和预
3、算编制的合理发包价格以费率为计算标准,合理发包费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相关费率X(1-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相关费用总额最终以预算批准机关审定的取费基数计算。工程施工的合理发包价格=可竞争项目预算批复价(1-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不可竞争项目预算批复价。其中不可竞争项目指规费、措施费和税金等,不参与竞价,可竞争项目指除不可竞争项目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零星工程等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的合理发包价格=预算批复价(1-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根据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实际,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统一确定为0-5.0%。第五条招标人在土地整治
4、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应明确项目参考指标、主要技术服务指标和要求等。对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合理发包价)、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主要指标,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进行明确要求和规定。第六条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己纳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诚信体系建设备案的单位可申请参加投标。在以往参与土地整治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为有效杜绝超过承担能力承揽工程现象,保障投标人有效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有关活动,原则上同一投标人在主要工作期内允许承担的同类项目数量要与其承担项目的人员、技
5、术、管理、装备、资金实力等相适应。在一个项目中,每家施工单位只允许报名一次,不得多报。本款规定的主要工作期是指勘测、设计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至提交初步成果期间,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至通过初步验收期间。第七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须按照公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所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招标项目的计划、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需要对上述要求和条件作出承诺回答或响应。第八条投标人(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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