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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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制度发展党员制度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发展党员的申报制度,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制度等。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1)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2)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3)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
2、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逐级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工委,下同)备案。(4)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5)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
3、党支部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一次(一般每三个月)向党支部进行书面汇报,主要汇报本人思想、工作、学习和重大生活等情况。(6)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的党的基本知识的短期集中培训,并获准结业,未经培训或未准予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制度(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一般应采取个别访谈的形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逐级报基层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2)党支部对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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