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开选聘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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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开选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人员招聘及入职录用的规范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招聘(以下简称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不包括:参照县政府组成部门正副职管理和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有企业党工委聘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派出董事、监事及委派会计。第三条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坚持“总量控制、因事设岗、按岗定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第四条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原则上由县国企党工委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
2、行。县国企党工委负责审批县属国企岗位设置方案及招聘计划,县人社局参与组织招聘,县属国企负责制订本企业岗位设置方案和申报招聘计划。第五条县属国企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要求;(三)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职业资格或劳动技能,新招聘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或岗位所需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工作的心理素质;(五)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六)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属国企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根据本企业职能定位、业务内容以及工作流程制订,明晰
3、岗位设置及职责,编写岗位说明书;以工作内容、业务量定岗,以精减高效、满负荷要求定员,达到因事设岗、人岗相宜的目的。企业岗位设置方案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企党工委审批。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以2023年底参加社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明确定岗后超(缺)员人数,已有超员人员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或通过新设岗位在全县国有企业之间分流。企业工作人员在总量超员的情况下,除企业急需的特殊专业或岗位人才外,原则上不能申报招聘计划,也不能在计划外自行招聘。第八条县属国企根据本企业岗位设置方案,在工作人员总量未满员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空缺岗位提出招聘计划,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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