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科标本复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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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验科标本复检制度1、质量监督员在任何时候都应有权力对实验室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有权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检,或要求有关人员重新检验。2、各专业组的报告单每日应由有资质授权的人员进行审核,发现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符或者超出人体极限值时应及时与临床沟通并进行复检,确认情况后,与复查结果相符才能发出报告,必要时通知临床重新采样,不得草率发出。3、操作者在发现质控数据失控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组长和质量监督员。查明导致失控的原因,对失控做出恰当的判断。对判断为真失控的情况,应该在重做质控结果在控以后,对相应的所有失控患者标本进行重新复检。4、检验科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严格按照“危急值”报告流程执行。在确认检测系统正常情况下,立即复检,有必要时须重新采样。5、在定性实验中,结果在临界值附近的样品,应进行复检,并结合临床症状综合判断。6、若复检结果为阳性时,应在报告单上标明后发出,并建议临床采用其它方法进行复查确认。7、客户对检验结果有疑问、或有争议、或被投诉时,检验人员可取用存放标本进行复检,并作记录。8、检验科仅对在保存期内的标本进行复检或核对,不负责对超过保存期或无复检价值的标本进行复检或核对。9、对需留存的样品,按规定进行保管,摆放整齐、标明日期确定保存时间,以便能用于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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