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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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为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聚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遵守以下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一、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二、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应当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设备设施。四、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
2、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五、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六、不做或少做烧卤凉菜。尽量避免外购散装熟食(烧卤熟肉制品)。自制烧卤凉菜必须有专门操作区域、专用工用具和容器,并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不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来源不明的炮制酒、自行采摘的野菌(杂菌)等蘑菇类食品原料。不供应河豚鱼和生食水产品。七、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克,并记录留
3、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八、加工服务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聘请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培训。九、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妥善保管好农药、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化学物品,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十、就餐后若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信息员或现场指导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告知人(信息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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