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成立条件_居间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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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成立条件_居间合同纠纷2023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成立条件居间合同纠纷正文内容2000年3月25日,金家门集团领导以每年200元的价格将集团北坡的所有荒山承包给金家门集团,用于开发和运营,无需经过民主愤商。同时,双方在当地公证处签署了合同。庐山县公证处向两被告出具了荒山合同公证书(2000)鲁中监字第307号)合同签订后,靳于2009年7月基本上没有管理荒山,因为发现荒山可用于石材开发,金与村民就合同的有效性发生了争执。该组村民认为,该组组长未经该组民主商定程序和良洼镇政府批准而签署的所谓“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金认为,200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颁
2、布。因此,签订合同时没有民主愤商程序,也不存在两洼镇政府对合同进行公证和批准的问题。同时,合同已经公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容质疑。2009年8月,由于双方无法解决争议,该组村民向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分析作者认为该组村民的意见是正确的。当时生效的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1998年和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也规定:“如果承包,租赁、拍卖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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