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工伤纠纷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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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工伤纠纷工作指引近年,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工伤案件较多,为了维护公司权益,及时化 解矛盾,法务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 法,结合办案实际,形成工伤纠纷工作指引,供各公司(部门)参考。一、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赔偿项目1、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
3、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 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4、;(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公司应承担赔偿项目的具体费用、标准、期限及计算方式。3.1、 停工留薪期的规定3. Lk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4. 1.2、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 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 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5. 1.3、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工资则应当扣除 已获赔的误工费。3.2、 职工构成伤残的规定3.2.1、 2. 1、职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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