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产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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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产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稿)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产业低效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9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印发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信园区(2023)83号)、关于印发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等法律政策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措施为手段,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产业用地效益为目标,突出对产业低效用地进行盘活利用,充分挖掘存量产业用地资源。(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产业低效用地,是指已建设,但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投资协议、项目用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和仓储建设用地(不含闲置土地)。三、产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产业低
3、效用地:(一)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二)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化工企业容积率低于0.6的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竣
4、工时间前,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5000平方米,按国土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五)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亩均税收50%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亩均税收50%的工业用地。(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A)生态环境、应急、税务等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5、,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制订本地区的产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四、盘活利用途径及政策措施已被认定为产业低效用地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产业低效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和享受相关政策:1转型升级。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高科技服务业和文化产业
6、。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2 .引入产业链合作伙伴。土地使用权人(企业)通过改建、新建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允许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但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
7、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3 .土地整合开发建设。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并经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准统一开发建设的,可办理土地合并手续。4 .升级改造建设高标准厂房。在原用地内建设容积率超过2.O标准厂房的,超出原约定容积率的新建建筑计容面积,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实际用于制造业或科技创新的,新增建筑计容面积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对实施主体进行事后奖励。奖励应以产业项目对地方经济产
8、生实效为总原则,具体奖补细则及奖补金额上限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予以安排。5 .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 .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产业低效用地,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我市现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二)企业单位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社会企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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