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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文件关于状况评估计划生效的通知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规定,状况评估计划具有强制性。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状况评估计划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状况评估计划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状况评估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状况评估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OO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国际公路修正案生效通知主送: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
2、汉交通科技大学。抄送:外交部,部体法司、水运司、科教司。附件状况评估计划1序言1.1 状况评估计划(CAS)旨在完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以下简称“加强检验计划”)附件B的要求。CAS是为了核实单壳油船的结构状况在检验时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如果随后进行的定期检验合格且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了有效维护,该船舶在符合证明中指明的一段运营期内将继续保持可接受。1.2 CAS的要求包括对所报告的结构状况和船舶本身进行深入和公开的核验,并核验文件和检验程序得以妥善执行和完成。1.3 本计划要求在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
3、议目前所要求的与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的加强检验计划期间开展符合CAS的评估。1.4 CAS并非规定超出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公约、规则和建议的结构标准。1.5 CAS是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现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的。将来在经修订的A.744(18)号大会决议被修正后,拟对CAS作必要的更新。2目的状况评估计划的目的是规定一项国际标准,以满足经第MEPC.95(46)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3G(7)条的要求。3定义就CAS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3.1 “73/78防污公约”系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4、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2 “第条”系指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条款。3.3 “经修正的笫A.744(18)号大会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I8)号决议通过,后经1997年安全公约外交大会第2号决议、第MSC.49(66)号决议和第MSC.105(73)号决议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3.4 “经认可组织(RO)”系指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4(3)条的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可参加检验的组织。3.5 “主管机关”系指73/78防污公约正文第2(5)条定义的国家政府。3.6 笫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I(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
5、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3.7 “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3.8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它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3.9 “严重锈蚀”系指一种锈蚀程度,对其锈蚀状态的评定表明耗损已超过75%的许可锈蚀裕量,
6、但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3.10 “良好状况”系指涂层只有少量点状锈蚀的状况。3.11 “测厚(TM)公司”系指由一个经RO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7规定的原则认证的有资格的公司。3.12 临界结构区域”系指根据计算需予以监测或根据该船舶服役的历史或类似船舶或姊妹船而确定的易于发生会影响船舶结构完整性的裂纹、屈曲或锈蚀的位置。3.13 “可疑区域”系指出现严重锈蚀和/或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易受耗损的位置。3.14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4一般规定4.1 主管机关应向RO发出或间接发出详细的指示,RO则应保证根据本计划第5节至第IO节的规定实施CAS检验。4.2
7、本计划并不排除主管机关自己实施CAS检验,条件是这种检验应至少与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所规定的检验一样有效。4.3 主管机关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分别在第5.1.1段和第5.1.2段提及的期间内停止营运,直到发给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证明。5适用范围、检验范围和时间安排5.1 适用范围CAS的要求适用于:.1第3节所定义的第1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2第3节所定义的第2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
8、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5.2 CAS的检验范围CAS适用于对液货舱、泵舱、隔离空舱、管遂、留空处所和所有压载舱的船体结构检验。5.3 时间安排5.3.1 首次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进行,并应与安排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对于第I类油船,应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对于第2类油船,应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5.3.2 换新符合证明所要求的任何后续CAS检验,应与符合证明到期之日前须完成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5.3.3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文提及的预期检验以外的时间进行首次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6检验
9、计划要求6.1 CAS检验的准备6.1.1 一般程序6.1.1.1 及早作出详细的计划以确定潜在风险区域是按时成功完成CAS的前提。应遵守下述事件顺序。6.1.1.2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8个月以前向主管机关和Ro提交其意图接受CAS检验的通知。6.1.1.3 Rc)在接到通知后,应:.1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7个月以前向公司发出检验计划调查表(见附录2);并.2通知公司该船舶所适用的最大可接受结构锈蚀缩减水平是否有所变更。6.1.1.4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5个月以前填好检验计划调查表并将其交回RO。公司还应将填好的一份调查表副本送主管机关。6.1.1
10、.5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2个月以前制订好CAS检验计划,并将签字后的计划提交给ROo公司还应将制订好的一份CAS检验计划的副本送主管机关。6.1.1.6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重新启用停运或发生诸如由于船体或机械损坏而造成的较长时间停止营运等意外事件的船舶时,主管机关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开始CAS的程序放宽第6.1.1.2至6.1.1.5段所规定的时间要求。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取决于RO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CAS检验并使主管机关在第5.1段所述日期前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6.1.2 CAS检验计划6.1.2.1 CAS检验计划应由公司与RO合作
11、编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加检验计划的制订。在CAS检验开始之前,应使RO对该检验计划满足第6.2.2段要求的情况感到完全满意。只有在检验计划被同意后,才能开始CAS检验。6.1.2.2 检验计划调查表应按附录2中所列的格式来编制。6.2 检验计划文件6.2.1在编制检验计划时,应收集和审核以下文件,以便确定需要检查的液舱、区域和结构部件:.1船舶的基本信息和检验状况;.2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情况;.3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9所规定的状况评估报告以及任何以前的CAS最终报告(如果有的话);-4测厚报告;.5以前的相关损
12、坏和维修历史记录;.6Ro和公司以前的检查和检验报告;.7近3年的载货和压载历史记录,包括在加热状态下载运货物;.8检验计划调查表中所指明的惰性气体装置和洗舱程序的细节;.9自建造以来船舶货舱和压载舱的改建或改动的有关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10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和以前的船级符号)的描述和历史,如果有的话;.11公司人员在近3年内就以下内容进行的检查:.1一般性的结构损耗;.2液货舱壁和管系的泄漏;.3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保护)的状况(如有);.12关于在营运期间的相关保养水平的信息,包括:.1含有关于船体缺陷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2与船体保养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
13、纠正措施;以及.13有助于确定可疑区域和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其他信息。6.2.2检验计划应包括能够成功和有效地实施CAS检验的相关信息,并应规定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的要求。检验计划应包括:.1船舶的基本信息和细节;.2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信息;.3液舱的布置;.4附有液舱的用途、涂层范围和防锈蚀系统信息的液舱明细表;.5检验条件(例如:关于洗舱、除气、通风、照明等方面的信息);.6接近结构的安排和方式;.7检验设备;.8确定进行近观检验的液货舱区域;.9确定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3进行试验的液货舱;.10确定测厚的区域和截面;.1
14、1确定测厚(TM)公司;.12与该船舶有关的损坏历史;和.13相关的临界结构区域和可疑区域(如有)。6.3船上文件63.1公司应保证,除了已同意的检验计划以外,编制第6.2.1段所述的检验计划时用过的所有其他文件在CAS检验时也都能在船上获得。6.3.2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检查并确认船上文件的完整性并应审核其内容,以确保检验计划的相关性。7CAS检验要求7.1 总则7.1.1 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应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参与的公司代表、TM公司操作人员(如适用)和该船的船长之间召开一次会议,以落实检验计划的所有拟议安排都已到位,从而保证检验工作得以安全和
15、有效地实施。7.1.2 CAS检验应由不少于两名合格的RO专职验船师来实施。在进行厚度测量期间,RO的一名合格验船师应参与船上的测厚工作,以便对过程加以控制。7.1.3 RO应为每艘船舶指定验船师和任何其他参与CAS检验的人员,并保存这方面的记录。合格的验船师应具备根据油船检查的加强检验计划而从事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的证明资历。此外,被指定负责CAS的所有Ro人员都应在其被指派该职责前完成适当的培训和熟悉课程,从而使Ro能够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要求Ro保存被指派从事CAS工作的验船师和其他人员的资格和资历的记录。主管机关应要求RO监督那些实施和参加CAS工作的人员的行为,并做相应记录。7.1.4 如果CAS检验由多个检验地点分开进行,则应在继续CAS检验前将一份已检查过的项目清单和一份指出CAS检验是否已完成的说明提供给下一个检验地点参加检验的验船师。7.1.5 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需要修理时,应确定每个需修理的项目并将其编号列出。在进行修理时,应通过具体参照编号清单中的相关项目的方式报告所进行修理的细节。7.1.6 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把船体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