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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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电力、水务、
2、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教育、卫生健康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数源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某一类公共数据的法定采集部门;(二)市级大数据中心,是指以广东省一网共享平台东莞市分节点为门户,包括数据分析系统、数据目录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治理系统、供需对接系统、数据共享系统六大核心系统,以基础库和主题库两类数据资源库为底
3、座,结合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算力设施、数据安全管理等应用组件的综合性平台,是承载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镇街(园区)开展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编目、采集、治理、汇聚、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的载体;(三)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责权分明、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需求导向、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公共数据作为新型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其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市公共数据按照国家、行业、省有关规定,由公共管
4、理和服务机构探索跨城市、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应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依法有序流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发展规划;(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三)指导数源部门编制、维护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六)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市级大数据中心;(七)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并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向市人民政府
5、办公室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第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一)明确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二)依托市级大数据中心开展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的分类分级、编目、采集、治理、汇聚等工作;(三)本机构和本行业的公共数据资源按需共享、开放和利用;(四)承担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指导本行业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统称镇街(园区)以行政区划或者工作区域作为一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第七条履行职责,依托公共服务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成立本级公共数据
6、工作专班,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划或者本工作区域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第九条市级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级大数据中心的日常运营,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镇街(园区)应当按照管运分离原则,在履行公共数据管理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公共数据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团队进行运营,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其服务对象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开展数据资源的常态治理、受权业务的受理处置、资源库的建设维护、数据安全的监控处理等工作。第三章公共数据目录管理第十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
7、增补本地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规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审定和汇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编制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市级大数据中心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
8、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更新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逐一注明公共数据的共享类型。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仅能够提供给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第十四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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