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烈酒消费税专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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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烈酒消费税专题研究1 .美国消费税:辅助税种,注重消费调节1.1. 历史演进:从联邦主体税种到共享辅助税种消费税自1789年起征,19世纪后期成为联邦主体税种,1913年所得税兴起后地位逐步降低,当前为联邦和地方共享的辅助税种。美国消费税的历史演进路径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1)1789年,美国开始征收消费税,由于建国初期战乱不断,人民不愿意受到过多政府约束,消费税征收阻力较大;2)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使其成为联邦主体税种,到20世纪初,消费税构成了联邦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3) 1913年,美国税收体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消费税占比逐渐减少
2、,到1966年以后消费税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比重降至10%以下;4) 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进行大规模税制改革,此后消费税占联邦政府总税收比重稳定在5%以下,作为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共享征收的辅助税种而存在。消费税作为一种辅助税种,目前联邦消费税收入占美国GDP比重不超过0.5%、占联邦总税收维持在3%,且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占联邦政府税收总收入比重超过10%,随后联邦消费税对联邦整体税收贡献持续降低,目前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在近年来维持在900亿美元左右,占联邦总税收比例维持在3%左右,占GDP比例0.5%左右。1.2. 税收特点:课税范围广,税收由联邦和地方共
3、享美国消费税是三级共享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美国消费税(EXeiSetaX)的征收主体分为联邦政府和州及地方政府两类,其中联邦政府在全国范课征特别消费税,州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课征特别消费税和一般消费税,两者的课税对象存在部分重复,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三类:一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对烟酒类商品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二是为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对燃油类商品征收的节约型消费税;三是为调节收入分配对高档化妆品等商品征收的消费税。总结来看,美国消费税中的联邦特别消费税和州特别消费税(EXCiSetaX)与中国消费税性质较为类似,而州县一般
4、消费税(Sa1estax)类似于中国增值税。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属于价外税、共享税。相较于中国,美国消费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课税范围: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宽、调节领域广、税目设置详细,除了对烟酒类、石油制品、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征税外,还对保险业、通讯业等征税;2)税收功能:对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更具有约束性,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针对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征收消费税,以期正确引导消费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调控经济功效;3)课税方式:美国消费税是价外税,在消费货物或劳务过程中分别标明价款和税金,更直接地调节消费需求;4)税收归属:美国各级政府
5、间共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政府和地县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为依据设立。1.3. 美国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对消费的约束意图明显美国酒水税属于联邦征收的主要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高端产品。美国酒水税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之一,是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课征的共享税,征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和啤酒。1)联邦政府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酒水税,以从量税形式征收,其中:对啤酒而言,每桶(31加仑)征税16美元,对于年产量低于200万桶的啤酒制造商前6万桶执行每桶3美元的税率;对葡萄酒而言,根据酒精浓度适用不同税率,酒精浓度
6、越高税负越重;对蒸馅酒而言,每加仑征税13.5美元左右。因为以固定从量税计征,对于高端产品而言税负相对较低,有利于促进需求端提质提价。2)州政策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各州税率征收范围从最高的华盛顿州14.27美元/加仑到最低0美元/加仑。美国联邦酒税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货零售环节。根据前文所述,美国在零售端没有实行国际通行的增值税政策,而是在零售端征收一般消费税(Sa1estax,也叫销售税),各种销售税率有差异,销售税在各州实行自行征收。而针对酒税,在联邦和州政策层面均是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的,因为美国拥有监管免税政策,即针对烟、酒等应税消费品实
7、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在监管体系内转移不征税消费税,只有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消费税,所以只有在监管免税的政策条件下,部分批发商和零售商符合监管条件下才能够成为消费税实际纳税人,此时酒税会在批发端或零售端进行征收。2.日本消费税:酒类税收引导行业变革2.1. 历史演进:1989年引入消费税,三次上调税率日本的消费税在本质上与欧洲、中国等的增值税相似,它是一种基于销售的税收,一般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净额计算,故本文文中提到的日本消费税并不等同于中国消费税的概念。日本的消费税于1989年起征,经过三次上调,现演变成10%的普遍税率和对部分商品8%的下调税率。日本征收消费税的历史演进可
8、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二战后“夏普劝告”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日本税制。在此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占日本中央税收收入超75%O但由于此制与经济的高度相关性,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下滑时,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与个人收入的降低导致所得税减少,进而影响了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2) 1989年里根减税浪潮下,竹下政府首次征收消费税,实施“一增一减”政策。由于“夏普税制”已经不适应日本国内的发展,加上20世纪70-80年代欧美纷纷进行减少所得税、提高间接税的改革,日本国内也试图进行间接税改革。在1979年大平正芳内阁提出的“一般消费税”法案遭到强烈反对后,1988年竹下内阁提出了“根本改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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