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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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民意解民忧I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近期,市民孙先生通过热线电话咨询位于兰山区临西一路与聚财 路交汇处的观河苑小区土地使用期到期如何续期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咨询电话后,立即调查落实。经查阅登记信 息系统了解到,1992年,观河苑小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 用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期30年,现已到期。针对市民孙先生咨询的“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 我中心积极向自然资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请示,获得“自动续期相 关政策尚未制定,继续沿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期政策为群众正常办 理不动产登记”的答复。我中心工作人员就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 条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规定及“
2、两不一正常”政策向市民孙先生进 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孙先生对相关政策规定有了更加清晰全面的了 解,打消了到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担心和疑虑,并向我中心工作 人员表达诚挚感谢。相关政策解读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发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自此全国各地开 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在不超过最高 出让年限70年前提下,按20年、30年、70年等收缴相应年限的土 地出让金并为使用权人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200
3、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的,自动续期”。2015年,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不动产统一 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同时记载房屋和土地信息。统一登记实施后,各地陆续出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办 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 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 1712号)对该 问题进行了解答。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 出法律安排前,可按照“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 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温馨提醒当前,我市辖区内已到期、即将到期的住宅用地及地上住房发生 交易时,均可采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期政策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 不动产登记手续,市民朋友们无需担心,如您有其他问题,还可拨打 0539-2032100进行咨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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