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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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管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熊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业务管理(用药和服务项目)、服务管理、费用控制、信息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及宣传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
2、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业务管理(用药和服务项目)、服务管理、费用控制、信息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及宣传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由人社部门组织,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保局进行。(二)不定期检查。由人社局牵头,协调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
3、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检查方案;(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三)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汇总检查情况;(六)向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
4、报批评、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处罚。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O二、监督检查内容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使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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