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_不定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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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_不定期合同2023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_不定期合同正文内容保险是为了预防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难以预防,保险也变得没有保险一一保险是为了预防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往往难以预防,保险也变得没有保险。最近,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宗财产保险合同案件时裁定,一家没有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败诉2003年10月,孟某从一家保险公司为其乘用车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并支付了5000多元的保险费。2004年4月,孟某在239省道上驾驶车辆超车时采取不当措施,导致车辆翻车,造成事故。已确定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之后,孟支付了76622.12元的修理
2、费。同年7月,孟某申言青理赔,一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理赔。在听证会上,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孟认为,相关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人履行其充分和明确的解释义务后生效。根据他对免责条款中“或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理解,除公安部门检查外,还应接受保险公司指定部门的检查。此外,保险公司没有提醒他及时到公安部门检查,也没有告知他们不检查是免除责任的条件。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无法证明其保险业务员是否口头通知了孟,但保单上的“明示通知”已经做出了必要的提示,并且车辆年检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签订时的平等
3、i商。因此,我国保险法强疆了保险人明确免责条款的义务。如果没有规定,该条款将不生效。根据立法要点,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不同于对非免责条款的一般解释。不仅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在诉讼中,就具体内容和条款向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保险人应当承担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判决的不利后果。虽然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正面没有非常明显的书面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向申人作出“明确解释”。因此,被告的豁免条款对原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保险公司向原告孟某支付了76622.12元的保险事故赔偿金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_不定期合同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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