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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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管理,实 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 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 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 地名标牌。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 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市民政部门公布 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 户应当设置门牌。本市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
2、照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 当设置楼牌。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园 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 理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政务服务数据 管理等部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行业协会等,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门楼牌编制人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人设置与日常管 理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门楼牌管理相关工
3、作。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应 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 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 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医院等单位在登记地 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并对存量地址数据进行清洗和关联标准地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 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作为地址信息。门楼牌作为标明建筑物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作为该建筑物
4、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新建的路、街、巷的门 楼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北侧为单号,南侧为双 号;(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号,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 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方向编号,偏西北 侧为单号,偏东南侧为双号;(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方向编号,西南侧 为单号,东北侧为双号;(五)非贯穿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向里编号,右 侧为单号,左侧为双号;(六)主要道路支出的次要道路、街、巷,由与主要道路相 接或相近的一端起编,右边为单号,左边为双号;(七)同一建筑物的商
5、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 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八)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 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九)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 形编设方法编号。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根据实 际规划情况,或在市区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一般应当留 出备用的门牌号。跨镇街(园区)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制由所涉镇街(园区)公 安分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市公安局核准。第八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
6、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门楼牌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行政机 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编制门楼号牌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园区)规 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九条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门楼牌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 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书面告 知需补充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
7、经镇街(园 区)公安分局批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 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 明公安部门编列的门楼牌号。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门楼牌号通 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门 楼牌号确认情况告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一条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 通知书)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分局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第十二条 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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