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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国际新城住宅物业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阳光国际新城项目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钻工村社区委 托 方:阳光国际新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受托方:签订日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 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 阳光国际新城住宅 提供物业服务, 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项目名称:甲方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 方将 委托乙方 管理,订立本合同。第
2、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住宅物业;座落位置: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北 ;东至 林一路;南至 兴油街;西至 爱民路;北至 公园街;占地面积: 102676平方米;建筑面积: 197326平方米;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内容及其他服务内容第四条基础服务内容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 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设备用房。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 上下水管道、雨排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楼宇对讲。3、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车棚、停车场、庭院、水系。4、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 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9、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10、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 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其他服务内容1、建设医疗生命救助系统,增进社区生命救助功能。2、科技赋能
4、物业,提供便捷、实惠、人性化功能软件投入园区。综上服务是以科技赋能基础物业服务,用科技产品提高业户生活购物便捷需求、,物业费需求、邻里温暖社区需求等功能实现,为客户打造享有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型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第六条 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林选(提供等价服务标准细则附件)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 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具体 收费标准如下表:物业类型收费标准住宅多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L 2元/月平方米地下车库1.0元/月平方米地上车
5、库1.1元/月平方米其他相关服务费地面车位60元/月个电梯运行费40元/月户商业1. 5元/月平方米C区车位管理费,待条件具备和甲方书面同意后,开始收取。参照此标准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 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 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由于 物业提供的是公共性服务,业主不得以未入住拒
6、交物业费或以楼屋低 不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在内)第八条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租赁或房屋无偿使用人)交纳物业 服务费、车位使用费、电梯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 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租赁或房屋无偿使用人)的交费约定, 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使用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年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 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
7、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审定乙方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2、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服务事项有知情权。3、审核本物业内公共区域、公共部位的公共收益使用情况。4、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 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5、监督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 度。6、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 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7、根据
8、上述第五条服务内容,要求乙方须提供社区生态智能化服务方案并对园区提出的问题作出改进方案(结合第三十二条)8、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 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根据相关规定建,、健全佶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理区域内 所有收费内容及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3、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 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 不能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4、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
9、秩序,(公共区域秩序范围 参照盘锦市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的涵盖范围执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 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5、乙方有义务为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对增值 服务的投入资金、产品、技术向甲方提供相关数据。(具体见附件)6、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因乙方工作维 修需要时,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 方同意,甲方同意后应给予全力支持与配合,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原状。7、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
10、 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8、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 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 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9、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 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10、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正常使用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 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 区域内可以正常使用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 维护、
11、更新,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 防设施设备情况说明见附件)11、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 的重大事项,公开费用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 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12、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 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收取装饰装修违约押金,未造成共 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60日内 将押金全额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三条 专项
12、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均按国家 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2018年2月1日颁布的辽宁省物 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宜执行;2、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乙方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 意后,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3、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经当地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4、单栋房屋本体资金不够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业主书 面同意,由该栋业户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5、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 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补充条件目前阳光国际小区还有大量业主
13、没有拿到公共维修基金发票,即 开发商尚未上交全部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在本协议期内,若发生上 述第十三条中的第一项条款中,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缮的事项, 乙方需事先垫付维修费用,待公共维修基金具备启动条件时,再动用公维基金偿还物业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本合约期内小区内公共设施 因乙方维修不及时而间接产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445 平方米,其中包括:物 业服务办公用房 429 平方米,位于 A区院内 ;业主委员 会用房16平方米,位于 A区院内 o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不
14、得随意占用、变更用房 使用性质。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服 务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 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 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 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文体 设施收益;乙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 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 履行义
15、务。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 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乙方统一经营,经营过程中的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确认、经营业务定价)需报甲方确认,若 乙方及其员工隐匿经营收入,或私自利用公共区域谋取利益,甲方对 乙方进行十倍的罚款。有权取消乙方经营权,并追缴损失。第二十条经营收入总额的20%作为另外20%作为园区 用于园区符合维修资金使用的项目。其余60%属于 全体业主共有,乙方需在收益实际产生7个自然日内将产生收益存入 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经费账户并书面通知甲方以完成交付。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经费交接后由甲方统一管理,依法使 用。物业服务期限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即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 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 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 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 满三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