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能否查询前手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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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权利人能否查询前手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原创钟京涛中国不动产官微2022-12-08 11:10发表于北京案例2008年6月,罗某购买了李某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同年7月办理转移登记后,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记载房屋 用途为其他。2020年,案涉房屋纳入市政府征收范围。为查明案涉 房屋的用途等信息,罗某于2020年8月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区不动产 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并提 供了申请书、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登记机构向罗 某提供了案涉房屋于2008年6月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 证等不动产转移登记资料。对于罗某申请查阅的不
2、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材料、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案涉房屋 首次登记资料和前手产权人李某的购房合同等登记原始资料,登记机 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并告知根据登记资料查询制度规定仅能查询买 受后的不动产信息。罗某于2020年9月以登记机构拒绝履行查询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2019 年7月自然资源部修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查询办法)规定,
3、“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 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但是,该条规定是指不 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本次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而 非“本不动产”的所有登记原始资料。一审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 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登记机构辩称,罗某要求提供案涉房屋的首次 登记及前手原始登记资料,但案涉房屋自首次登记起已经过多次转移, 前手登记的原始资料涉及原房屋产权人个人隐私,罗某既非前手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也非前手转让的利害关系人,其查询 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查询并无不当。登记机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01不动产权利人能否查询前
4、手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02如何把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形式,民法典 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 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条例、细则和查询办法对此 做出了进一步规定。由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涉及个人隐私权与公众 知情权,现行查询制度在明确查询主体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可查询 内容的范围,即对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只有权利人和有权国家机 关可以依法查询和复制。但是,对于“登记原始资料”的范围界定并 不明确,是否有权查询复制前手交易形成的登记原始资料,在实践中 仍存在不同认识。这具体体现在对查询办法第14条规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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