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80劳总锅字23号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精品.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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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800711 【实施日期】8007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关于正式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题注】 ()劳总锅字号 【章名】全文 关于正式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后,我们对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颁发试行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决定正式颁发。考虑到新修订规程的技 术要求较之旧规程的较大的变更和提高,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前需要有一段准备 的时间,为此新规程确定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以代替原劳动部一 九六五年十一月颁发试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 各级劳动部门、各
2、有关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等单位, 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规程 ,并积极采取措施为在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后顺 利执行新规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 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 制订本规程。 第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 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 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
3、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 ,其要求如与本 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 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二章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 一、设计 第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 、除渣、给 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 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 化燃烧。 第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 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 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
4、 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 第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 和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 二、制造 第条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 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条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条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 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 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 第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5、 ()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 水压试验证明) ; ()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第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 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锅炉型号; ()制造厂名; ()制造年月;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额定蒸发量(th) ; ()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 。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 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
6、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 造厂名(或工厂代号) 、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装 第条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 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 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条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kgfcm2 的锅炉时,应按 (六)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 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kgfcm2 的锅炉时,应 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和火力发 电
7、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第条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 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条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 时修理。 第条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 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 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
8、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 中应一并考虑。 第条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 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结构 第条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条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第条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mm。对于直径 mm 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mm。 第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 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条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应开设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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