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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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规定,市政府拟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 .可移植的经济作物、零星树木、木本花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2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
2、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的,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三、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淮政发(20
3、11)104号)同时废止。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2 .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3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4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类另IJ单位补偿标准蔬菜元/亩1800粮食作物(一年生经济作物)元/亩1450水生作物元/亩1300注:1 .青苗等产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2 .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附表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树种移植补偿砍伐补偿合理密植株数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19元/株175元/株80株/亩枣、石榴、山楂、板栗15元/株135元/株80株/亩葡萄8元/株70元/株200株Z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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