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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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XX县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XX县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1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一年九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下列称教育机构)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2、对社会力量办学要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务必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同意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建设与社会进展服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有条件的,也能够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或者变相宗教教育机构。第六条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独立承
3、担民事责任。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同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务必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务必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与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有关的教育机构。第九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
4、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办学,须经举办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第十条教育机构聘请在职国家行政事业人员作兼职教师或者兼职行政工作人员,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批准,并与受聘人所在单位及受聘人签订聘约或者合同。第十一条境外人员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境外人员与我市公民或者单位联合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务必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民担任。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与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5、训、技术等级培训与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举办普通高中(含完中、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普通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跨县、区(市)招生的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其他教育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第十四条审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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