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XXXX版学习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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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第162号),正式颁布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该规程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是将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修订工作组从2007年9月起,历时5年,2012年10月完成了修订工作。与原规程相比,修订后
2、的规程有很大变化,由于四个原有的锅炉规程现已合并为一个锅炉规程,对原有各规程中内容相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一直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对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已经不适用的部分条款,或不再包括在新版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删除,新增加了很多大型电站锅炉内容和以前没有在规程中做出要求但对安全技术监察又很重要的条款内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1总 则 2材 料 3设计 4制 造5安装、改造、修理 6安全附件和仪表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8使用管理 9检 验10热水锅炉及系统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2铸铁锅炉13D级锅炉14附 则锅炉安全技术
3、监察规程1.总则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
4、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1.4锅炉设备级别 1.4.1 A 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 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
5、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2)热水锅炉, 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4.2MW。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 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3.8MPa, 且t120;(3)气相有
6、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4.2MW。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 P0.8MPa,且30L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0.1MW。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7、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
8、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2.4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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