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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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合同第一部分总则4第一条补贴的定义A1、为本合同之目的,如下状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合同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波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送、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M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批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一般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一般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
2、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予以的某种利益。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时,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第二条专向性41、鉴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与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予以管辖范畴内的某个公司、产业、公司集团或多种产业(在本合同中均称“特定公司”)的专向往,应合用如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公司,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原则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
3、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原则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献中明确写明,以便可以对其加以核算。(C)如果虽按上述(Q)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体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事实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涉及:由数量有限的特定公司使用的补贴计划,重要由特定公司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公司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度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时决定。在引用本项规定期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行的补贴计划时时间跨度。2、仅仅予以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范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公司的补贴是专向性的。不言而喻,由各级政府的
4、税收部门对普遍通用税率加以制定或变化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3、第三条内规定的补贴应觉得具有专向性。4、根据本条规定对专向性进行认定需在正面证据的基础上加以明确证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合同-第二部分严禁的补贴第三条严禁1、除在农产品合同中已有规定时以外,下述附属于第一条规定范畴内的补贴应于严禁:(Q)在法律或事实上,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涉及附件1所列举的补贴。(b)将进口替代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2.成员既不应授权、也不应维持第三条第1款中所指的补贴。第四条补救】任何时候一成员有理由觉得另一成员在授予或维持某项被严禁的补贴,该成员可规定与另
5、一成员进行磋商。2.上述第1款提请磋商的祈求应提供一份对所波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阐明,并附有可以得到的证据。3对于按第1款所提请的磋商,被觉得授予或维持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到互相批准的解决措施。4 .如果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内不能达到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措施,参与磋商时任一成员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便立即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觉得不必要成立该专家组。5 .专家组一经成立,即可祈求设专家小组(在本合同中称为叩GE”)协助鉴定所波及的措施与否为一项被严禁的补贴。一旦收到祈求,常设专家小组应立即审查有关补贴时存在及性质的证据,并向使用及维持该补贴
6、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表白有关措施不是被严禁的补贴。常设专家小组应在专案组限定的期限内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常设专家小组对有关措施与否为一项受严禁补贴的结论应由专家组无修改地予以接受。6 .专家组应向争议各方提出一份最后报告。该报告应在专家组建立和权限拟定之日起的90天内在所有成员之间传阅。7 .如所波及的措施被觉得是一种被严禁的补贴,专家组将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立即取消该项补贴。为此,专家组应在建议中指定一种必须撤销上述补贴时期限。8 .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接受该报告,除非争议的某一方正式告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进行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接受该报告。9 .对专家
7、组的报告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应在争议当事人正式告知进行上诉的30天内做出决定。如果上诉机构觉得它不能在30天内提出该报告,它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一书面材料解释它必须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它可提出报告的时间。不管如何,该程序不得超过60天。上诉报告应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采纳,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地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申诉报告向所有成员提交的20天内做出不接受该上诉报告时一致决定。1。,如果专家组没有按指定时期限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批示,则应从采纳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开始,争端解决机构应容许提出指控的成员采用合适的反补贴措施,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反对该规定。11 .在争端一方当事人规定按争端解
8、决的谅解第二十二条第6款进行仲裁时,仲裁人应对该补贴反措施的合适与否做出裁决。12 .为使争端依本条规定解决,除在本条有专门规定的期限状况外,其他按争端解决谅解解决争端合用的期限应为其中规定期间的一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合同-第三部分可申诉的补贴第五条不利影响A任何成员不能因实行本合同第一条的第1、2款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导致不利的影响,即:(Q)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享有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特别是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公约束性减让的利益;(C)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本条不合用于农产品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中对农产品所保存的补贴。第六条严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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