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指导原则 药物致癌研究的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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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1ANeedforCarcinogenicityStudiesofPharmaceutica1s药物致癌试验的必要性Step51995/11/29目录-XZ-X-前百历史背景本指导原则的目的致癌试验应考虑的因素4.1期限和暴露量4.2相关因素4.3遗传毒性4.4适用范围和患者人群4.6系统暴露的程度4.7内源性肽类、蛋白性物质及其类似物附加试验的必要性10.1、前言致癌试验的目的是识别对动物的潜在致肿瘤性,从而评价对人体的相关风险。任何实验室研究、动物毒性试验和人体应用的数据所产生的担忧,均可能提示是否需要进行致癌试验。预期病人将长期使用的药物应进行啮齿类动物致癌性试验。这些试验的设计和结果
2、的解释,远远超过目前已具备的遗传毒性试验技术和评价系统暴露量技术方面的最新进展。这些研究也超越目前我们对于无遗传毒性药物致癌性的理解。遗传毒性试验、毒代动力学和机制研究的结果现在已被常规用于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这些补充数据不仅可用于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致癌试验,而且对于说明研究结果与人体安全性的相关性也是十分重要的。由于致癌试验耗时耗力,仅仅当人体的暴露情况需要得到动物终身研究的资料以评价其潜在致癌性时,才进行致癌试验。2、历史背景在日本,根据1990年“药物毒性研究指导原则手册”,如果临床预期连续用药超过6个月或更长时间,则需要进行致癌试验。但如果存在其他因素,用药少于6个月时也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3、在美国,大多数药物在广泛应用于人体之前,已在动物上进行了致癌试验。根据美国FDA要求,药物使用超过3个月或更长时间通常需要进行致癌试验。在欧洲,“欧共体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了需要进行致癌试验的情况,包括病人长期应用的药物,即至少6个月的连续用药,或频繁的间歇性用药以致总的暴露时间与连续用药类似的药物。3、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应进行致癌试验的情况,以避免不必要地使用动物进行试验,并在全球的药品注册和评价范围内达成共识,预期这些试验方法能反映当前所认可的科学标准。评价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最基本考虑是病人的最长用药时间及其他试验的相关结果。其他因素也可被考虑,如病人人群的数量、潜在致癌
4、性的预评估、系统暴露程度、与内源性物质的异同、适当的试验设计或与临床研究进程相对应的试验时间安排等。4、致癌试验应考虑的因素预期临床用药至少为6个月的药物都应进行致癌试验(见注1)。某些类型的化合物可能不会连续用药达6个月,但可能以间歇的方式重复使用。对于具有潜在致癌性的频繁用药,很难科学地判定什么样的给药周期可以反映相应的临床疗程,特别是非连续性的疗程。对治疗慢性和复发性疾病(包括过敏性鼻炎、忧郁症和焦虑症)而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一般需进行致癌试验。对于某些可能导致延长暴露时间的给药药物系统,也应考虑进行致癌试验。非经常使用或短期暴露的药物(如麻醉药和放射性同位素标记造影剂)不需进行致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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