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解读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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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士健刘士健 博士博士QQ;945239518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出台2009年7月8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13届人大第37次会议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实施,以实施文件为准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包装容器、包材等三、主要特点强调市场准入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
2、为核心(第3条)重点控制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分清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构建体系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全过程管理::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第3条)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3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第21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4条)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职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第24条)配
3、合监督检查;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第24条)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组织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培训内容:法律知识、标准和诚信教育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根据需要对企业培训上的要求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记录内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4、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对采购的要求(第25条)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委托加工的要求(第26条)只能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食品生产经营者禁
5、止性行为(第34条 )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违法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第52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 (第52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
6、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第54条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生产经营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
7、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第6条):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食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如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属于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调整的;生产的食品属于市质监局发布公告禁止生产或分装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食品企业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第7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并征得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同意应具备与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远离污染源(100米)独立车间、实验室、库房、留样区域(留样室)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15平方米,其中微生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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