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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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第一章 总 则v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v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v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v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v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
2、、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v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v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v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v第七条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v第八条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
3、,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v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v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v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v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v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v(一)“案由”栏目,
4、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v(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v(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v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v(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v(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
5、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v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v第三章 文书制作具体规范v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v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v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v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v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
6、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v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v“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v“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v“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v“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承办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
7、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v第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v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v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文书。 v“案件移送书”,由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机关。 v“案件移送书(回执)”,由被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
8、并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机关。 v“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逐项填写随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分别由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盖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并写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v第十八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v“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v“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v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v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是在办理林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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