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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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令:RAPID708讲师岗位:总工程师1、了解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定义,掌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方法。2、.安全生产,杜绝安全隐患。目标课程目标目录CONTENTS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3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4一般要求5生产设备、设施6一、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
2、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16845 除尘器 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
3、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6845 中的某些术语。三、术语和定义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3.1、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3.2、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
4、加于木材中的纤维。三、术语和定义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420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3.3、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3.4、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三、术语和定义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份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3.5、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3.6、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碎片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物。三、术语和定义在单位时间
5、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3.8、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3.7、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四、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4.2、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 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
6、三个区域:a) 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b) 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c) 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五、一般要求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 GB 50016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要求。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五、一般要求用于隔离粉
7、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五、一般要求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 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五、一般要求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260。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
8、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 100。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五、一般要求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GB 15577 的要求。五、一般要求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六、生产设备、设施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对木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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