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制度(5篇)XX公司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第三条公司党支部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
2、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第五条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
3、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第六条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一)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二)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三)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四)涉及其他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第七条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X
4、X公司“签字背书”制度篇2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签字背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条以公司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共同签名。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
5、、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市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六)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七)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财务开支及其他重要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A)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四条分管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二)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财务开支及其
6、他重要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说明不签字理由。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应当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第八条签字背书一式两份,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第九条签字背书后,主要
7、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第十条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现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XX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篇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
8、报告其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二、述职述廉的内容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2、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4、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5、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8、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9、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收到的效果;10、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
9、努力方向。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3、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市委组织部已民主测评过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XX公司个人重大
10、事项报告制度篇4一、报告对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报告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11、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3、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4、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五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XX公司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篇5
1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铁路集疏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领导班子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并对副职分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的制度。第三条“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干部人事,主要指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录用和调动等工作;(二)财务工作,主要指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安排、财务报销等工作;(三)工程建设,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
13、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等工作;(四)行政审批,主要指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活动项目等项目的审批工作;(五)物资采购,主要指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单位其他各类物资的采购等工作。第四条接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建立“正职负责、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分解配置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五条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权力责任对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内部分工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
14、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五项工作的副职。分管财务的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第6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讨论决定干部人事有关事项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七条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
15、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必要时实行经手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要据实记录决策事项,并做好档案整理保管工作。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领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并通过党支部和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及时听取副职分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常态化监督。第九条强化本单位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模式。第十条领导班子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一)未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人”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三)应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第十二条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事项的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