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XXXX培训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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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唐山曹妃甸筑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王新 我国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规范体系,规范持续不断修订完善 汇报本人参编规范的情况: 参编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金属屋面与采光顶技术规程 参编的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高层建筑钢-混混合结构技术规程 主编的广东省标准:钢结构设计技术规程 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 基坑支护:岩土和结构两个专业的结合基坑支护:岩土和结构两个专业的结合 介绍1.修订内容 2.从结构专业看基坑规程 两版规程依据背景: 工程数量 基坑深度 设计主体的演变、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注册师制度的施行 从业人员
2、地下空间的开发 大量地方规程的颁布 主编风格 数易其稿:从内容增加较多、有争议精简、统一 形式改变较大:表达更直接、对初学者更易理解 内容改变不太多:吸收成熟的成果 1.0.2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临时性临时性建筑建筑基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基坑开挖与监测。 对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或岩石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或岩石基坑基坑,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本规程。 关键词:临时性临时性建筑建筑基坑基坑 二、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增加及调)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
3、 一、一、基本规定 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关键词:设计使用期限 使用年限:对设计、施工、建设各方的影响 基坑支护是临时措施 可靠度 荷载一般不需考虑长期作用、材料耐久性。 避免超越设计状况, 支护结构的支护期限规定不小于一年,一年中的不同季节,地下水位、气候、温度等外界环境的变化会使土的性状及支护结构的性能随之改变,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
4、施工空间。(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新增新增强条)强条) 本条规定了基坑支护应具有的两种功能。 A:应具有防止基坑的开挖危害周边环境的功能,这是支护结构的首要的功能。 B:应具有保证工程自身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应为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提供正常施工的作业空间及环境,提供施工材料、设备堆放和运输的场地、道路条件,隔断基坑内外地下水、地表水以保证地下结构和防水工程的正常施工。 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基坑支护工程不能为了考虑本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利益,而损害环境和相邻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 3、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5、细化了8点)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细化了4点),结构重要性系数未变。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1.明确了:结构按分项系数表达岩土按按安全系数表达2.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由材料强度控制的结构构件的破坏类型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法,荷载效应采用荷载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抗力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并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3.涉及岩土稳定性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本规程的修订,对岩土稳定性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问题恢复了传统的单一安全系数法,一是由于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明确提出了可以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不会造成与基本规范不协调统一的问题;二是由
6、于国内岩土工程界目前仍普遍认可单一安全系数法,单一安全系数法也适于岩土工程问题。4.以支护结构水平位移限值等为控制指标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也与有关结构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 3.1.5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3.1.5-1) 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3.1.5-2)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由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等控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7、,应符合下式要求: (3.1.5-4)结构荷载组合简介(非本规范内容)材料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标准值/材料分项系数(非本规范内容)钢材牌号钢材厚度(mm)强度设计值强度标准值强度极限值抗拉、抗压、抗弯fa、fa抗剪fav端面承压(刨平顶紧)fce抗拉、抗压、抗弯fak、fakfauQ235162151253252353751640205120225375406020011521537560100190110205375Q345163151854003454701635300175325470355027015529547050100250145275470 3.1.6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
8、状态设计时, 1.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 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3.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应按本规程各章的规定取值。3.1.8 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1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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