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中国药典》通则0902 澄清度检查法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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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澄清度检查法澄清度检查法系将药品溶液与规定的浊度标准液相比较,用以检查溶液的澄清程度。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第一法进行检测。品种项下规定的“澄清”,系指供试品溶液的澄清度与所用溶剂相同,或不超过0.5号浊度标准液的浊度。“几乎澄清”,系指供试品溶液的浊度介于0.5号至1号浊度标准液的浊度之间。第一法(目视法)除另有规定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浓度要求,在室温条件下将用水稀释至一定浓度的供试品溶液与等量的浊度标准液分别置于配对的比浊用玻璃管(内径1516mm,平底,具塞,以无色、透明、中性硬质玻璃制成)中,在浊度标准液制备5分钟后,在暗室内垂直同置于伞棚灯下,照度为IOO(Hx,从水平方向观
2、察、比较。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溶解后应立即检视。第一法无法准确判定两者的澄清度差异时,改用第二法进行测定并以其测定结果进行判定。浊度标准贮备液的制备称取于105干燥至恒重的硫酸股1O0g,置IOOm1量瓶中,加水适量使溶解,必要时可在40C的水浴中温热溶解,并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放置46小时;取此溶液与等容量的10%乌洛托品溶液混合,摇匀,于25C避光静置24小时,即得。该溶液置冷处避光保存,可在2个月内使用,用前摇匀。浊度标准原液的制备取浊度标准贮备液15.0m1,置IOOOm1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取适量,置Ien1吸收池中,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在55On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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