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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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依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一次修订。中文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通过时间2012年
2、12月31日施行时间2013年7月1日起相关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总章数7部长杨传堂目录1. 1发布令2. 2修正3. 发布令4. 修改决定5.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 第: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3. 4规定解读14. 5规定解读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发布令编辑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23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正编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发布令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
3、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
4、以下材料”。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三、删除第十七条。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编辑(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5、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
6、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I、II、III等级。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
7、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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